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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76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鄭佾瑩陳賢德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76號

上訴人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隆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華律師
被上訴人
亞得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達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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