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51號上 訴 人 義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義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 蔡崧翰律師 被上訴人 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許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