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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77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林春鈴洪純莉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77號

上訴人
科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謝友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被上訴人
有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道東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關於「被上訴人依系爭切結書,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支票返還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依系爭切結書,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支票返還上訴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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