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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0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徐千惠林玉蕙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07號

上訴人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昌民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7日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407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須敘明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且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第1 項、第436條之3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第二審判決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狀並未載明原判決有適用法規錯誤之具體理由,尚未符合法定要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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