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82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田新宏 田新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肇揆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薩摩亞商富甲一方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冠 被上訴人 陳献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宜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