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82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田新宏
- 即被上訴人
- 田新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曹肇揆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薩摩亞商富甲一方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即上訴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冠
- 被上訴人
- 陳献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宜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8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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