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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匡偉蔡牧容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李政哲、曹駱素精

  • 上訴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鴻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昌榮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杬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09號上 訴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郭俊廷律師 陳姵妤律師 被上訴人  鴻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哲 訴訟代理人 張順寶 被上訴人  昌榮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駱素精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丁煥哲律師 被上訴人  黃杬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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