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09號
- 上訴人
-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逸義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俊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姵妤律師
- 被上訴人
- 鴻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政哲
- 訴訟代理人
- 張順寶
- 被上訴人
- 昌榮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駱素精
- 訴訟代理人
- 丁榮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文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煥哲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杬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