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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9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匡偉蔡牧容何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09號

上訴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姵妤律師
被上訴人
鴻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哲
訴訟代理人
張順寶
被上訴人
昌榮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駱素精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煥哲律師
被上訴人
黃杬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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