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58號上 訴 人 蔡宗錡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上訴人 佳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11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