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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張文毓石珉千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58號

上訴人
蔡宗錡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上訴人
佳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11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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