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58號
- 上訴人
- 蔡宗錡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隆律師
- 被上訴人
- 佳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11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