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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號

聲請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相對人
張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765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柒佰陸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保險字第69號判決命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76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聲請人據以提存760萬元(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7656號),茲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提存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