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號
- 聲請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 相對人
- 張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765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柒佰陸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保險字第69號判決命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76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聲請人據以提存760萬元(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7656號),茲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