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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號

聲請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相對人
張鴻鐘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一七六五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等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保險字第69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520萬元之現金為擔保提存後,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765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上開民事判決與提存書影本各1件作為證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存字第17658號擔保提存卷宗,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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