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號
- 聲請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 相對人
- 張鴻鐘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一七六五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等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保險字第69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520萬元之現金為擔保提存後,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765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上開民事判決與提存書影本各1件作為證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存字第17658號擔保提存卷宗,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