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3號聲 請 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惇律師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有下列事項待補正,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聲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二、請陳明所欲提供同額定期存單之銀行名稱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