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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劉娟呈
  • 法定代理人
    鄭國

  • 原告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3號聲 請 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惇律師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有下列事項待補正,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聲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二、請陳明所欲提供同額定期存單之銀行名稱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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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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