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3號
- 聲請人
-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惇律師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有下列事項待補正,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聲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陳明所欲提供同額定期存單之銀行名稱供本院審核。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惇律師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有下列事項待補正,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聲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陳明所欲提供同額定期存單之銀行名稱供本院審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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