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0號
- 聲請人
- 李 秀
- 聲請人
- 林玉金
- 相對人
-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原名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逢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相對人公司原名豐晟國際有限公司,嗣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於變更公司名稱為楠堃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楠堃公司),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更名不影響法人同一性,故相對人爰更名為楠堃公司,先予敘明。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445號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惟兩造間尚有爭議,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異議之訴,並請求停止執行。惟查,本院並無受理相對人就系爭本票裁定聲請為強制執行之案件乙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為憑,足認本件現並無聲請人所欲聲請停止之強制執行程序存在,核與前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不符。準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