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0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速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裕盛
孫明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周裕盛、相對人孫明弘」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裁定主文欄「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八三八號擔保提存事件」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八三八號擔保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