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56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創坤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坤祥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琳律師
林桑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07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零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返還價金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於訴訟終結前,不會出售系爭房屋,以杜爭議」等語,然相對人迄今否認上開說詞,因當時就此並未記明筆錄,為期明瞭,爰依法聲請交付民國106 年3 月6 日、106 年4 月1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07 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