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83號聲 請 人 時尚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秋慧 聲 請 人 陳中義 共同代理人 鄒永禎律師 相 對 人 王桂英 代 理 人 溫瑞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聲請人所聲請停止執行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 字第4578號執行事件,係由執行法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91688號給付租金等執行事件囑託執行,嗣本院以106年度聲字 第517號裁定「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拾參萬陸仟元後,本 院一百零六年度司執字第九一六八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訴字第三九零四號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後,聲請人提供擔保,執行法院於106年10月17日函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暫 予停止執行程序,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並以106年10月24日新 北院霞106司執助松字第4578號函知聲請人即執行債務人、 相對人即執行債權人及第三人停止執行,足見上開執行事件均已停止執行而無再次聲請停止執行之實益,是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