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83號

聲請人
時尚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秋慧
聲請人
陳中義
共同代理人
鄒永禎律師
相對人
王桂英
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所聲請停止執行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578號執行事件,係由執行法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91688號給付租金等執行事件囑託執行,嗣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17號裁定「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拾參萬陸仟元後,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執字第九一六八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訴字第三九零四號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後,聲請人提供擔保,執行法院於106年10月17日函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暫予停止執行程序,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並以106年10月24日新北院霞106司執助松字第4578號函知聲請人即執行債務人、相對人即執行債權人及第三人停止執行,足見上開執行事件均已停止執行而無再次聲請停止執行之實益,是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