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黃靈舞(原名黃健治)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所為之105年度簡抗字第60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