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33號
再審聲請人 黃靈舞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所為之106年度聲再字第3 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5 條、第442 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