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德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明成、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進財、陳文雄、蕭谷諺即即元發工程行、蕭金城、林玉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四年度勞訴字第一五一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揆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 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常因心臟衰竭致頭暈與呼吸中止等症狀,故精神無法集中而於開庭時,無法專心聽取庭訊內容,或誤解內容,甚至多次因病未前往開庭,且聲請人有聲請調閱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監視器內容以便勘驗比對,本院言詞辯論筆錄並未記載,為明庭訊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