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0號原 告 鼎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倫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 告 宋健民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