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0號原 告 口袋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興亞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林新傑律師 被 告 倬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弘瑞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朱書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下午4時 ,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一週前提出原證11之完整對話截圖,並確認兩造間因系爭軟體之問題而為之文書暨電郵往返聯繫是否均已提出?並自行送達書狀繕本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