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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0號

原告
口袋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興亞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被告
倬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弘瑞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朱書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一週前提出原證11之完整對話截圖,並確認兩造間因系爭軟體之問題而為之文書暨電郵往返聯繫是否均已提出?並自行送達書狀繕本予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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