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7號
- 原告
- 佳安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參加人
- 蔡美嬌
- 訴訟代理人
- 許碧真律師
- 被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亮宇
- 訴訟代理人
- 周雪珠
- 訴訟代理人
- 黃貞瑋
- 訴訟代理人
- 林秦逸
- 被告
- 胡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