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4號上 訴 人 科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摩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計算式:60萬元+20萬元=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