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4號
- 上訴人
- 科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科
- 被上訴人
- 摩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上訴人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稿)及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