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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加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郭銘禮
  • 法定代理人
    黃金科、張志偉

  • 上訴人
    科釪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摩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4號上 訴 人 科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科 被 上訴人 摩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上訴人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7年1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稿)及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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