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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0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晴慧
被告
同喬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家成 原住同上
被告
蘇重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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