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85號
- 原告
- 李美玲
- 原告
- 黃雅鈴
- 被告
- 陞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榮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間向其等借款共新臺幣440萬元,惟屆期不為清償,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等語。然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 號之事實,業有本院依職權所查詢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稽,復查無本件有何應由本院管轄之其他依據,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