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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8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85號

原告
李美玲
原告
黃雅鈴
被告
陞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間向其等借款共新臺幣440萬元,惟屆期不為清償,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等語。然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 號之事實,業有本院依職權所查詢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稽,復查無本件有何應由本院管轄之其他依據,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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