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85號原 告 李美玲 黃雅鈴 被 告 陞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間向其等借款共新臺幣440萬元,惟屆期不為清償,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等語。然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 號之事實,業有本院依職權所查詢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稽,復查無本件有何應由本院管轄之其他依據,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