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5號上訴人即 原 告 趙崇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106年訴字 第149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