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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熊志強

  • 當事人
    趙崇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5號上訴人即 原   告 趙崇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106年訴字 第149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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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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