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5號上訴人即 原 告 趙崇伶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6年9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