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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1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蔡政哲詹駿鴻黃鈺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511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文正
被告
凱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經廢止登記)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田俊賢
被告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參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
    。復按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 項
    亦有明文。原告原由張雲鵬任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嗣
    於審理中變更為鄭永春,鄭永春並於106 年7 月4 日承受訴
    訟等情,有民事委任狀、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華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 年6 月5 日行文字第10600608151
    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1頁至第51-3頁),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凱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凱文公司)於
    民國104 年8 月26日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
    臺幣(下同)300 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嗣凱文公司於同
    年月28日借款300 萬元、授信期間自104 年8 月28日起至10
    7 年08月28日止,按原告定儲利率加碼年息2.12% 機動計算
    利息(目前年息3.35% )。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更應加計逾期在6 個月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由被告田俊賢、陳韻如(下稱田俊賢、陳韻
    如)任連帶保證人。詎凱文公司未依約還款,喪失期限利益
    ,尚積欠本金2,66萬6,66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 條約定,即喪
    失期限利益。田俊賢、陳韻如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所保
    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
    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催告函、郵局存證信函、放款交
    易明細查詢單、3 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14頁、第45頁至第48頁),可認原
    告主張,應屬相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與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計2 萬7,443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
    告連帶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確定如主文第
    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附表(金額:新臺幣/時間:民國)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編號│原借金額    │現在餘額    │利息計算期間│年息  ├────────┬────────┤
│    │            │(請求本金)│            │      │逾期6 個月內以前│逾期6 個月外以前│
│    │            │            │            │      │開利率10% 計算  │開利率20% 計算  │
├──┼──────┼──────┼──────┼───┼────────┼────────┤
│1   │2,100,000元 │1,866,664元 │自104/12/28 │3.35% │自105/01/28起   │自105/07/28 起至│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5/07/27止   │清償日止        │
├──┼──────┼──────┼──────┼───┼────────┼────────┤
│2   │  900,000元 │  800,000元 │自104/12/28 │3.35% │自105/01/28起   │自105/07/28 起至│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5/07/27止   │清償日止        │
├──┼──────┼──────┼──────┴───┴────────┴────────┤
│合計│3,000,000元 │2,666,66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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