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感應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7號原 告 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崐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李維中律師 被 告 鄉林京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哲生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王宇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感應扣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感應卡片3 張及不得禁止原告通行A6棟地上1 樓之門廳(見本院卷第36頁),顯非基於其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於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