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感應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崐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鄉林京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感應扣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9 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