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49號原 告 郵船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浦剛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訴訟代理人 邵達愷律師 李維峻律師 鄭耀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八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委託運送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起訴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受Mitsui Sumitomo Insurance Co., Ltd.請求賠 償運送貨物所造成之損害新台幣15,006,217元,惟原告是否得向被告為前開請求,係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民事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