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49號原 告 郵船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浦剛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訴訟代理人 邵達愷律師 人 李維峻律師 鄭耀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 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經於民國106年6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 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 言詞辯論筆錄、和解筆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