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博智
- 即原告
- 張書玲
- 即原告
- 吳怡儂
- 即原告
- 江佳儒
- 即原告
- 王芬雅
- 即原告
- 兼 共 同
- 送達代收人
- 廖久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宇全球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貳元,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所明定上訴必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惟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7年8月14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惟並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上訴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另查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廢棄,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及選定人原審判決書附表二(下稱系爭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系爭附表二所示簽約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是依系爭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648,320 元,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648,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