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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7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博智
即原告
張書玲
即原告
吳怡儂
即原告
江佳儒
即原告
王芬雅
即原告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廖久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宇全球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貳元,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所明定上訴必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惟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7年8月14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惟並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上訴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另查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廢棄,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及選定人原審判決書附表二(下稱系爭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系爭附表二所示簽約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是依系爭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648,320 元,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648,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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