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王育珍
- 法定代理人范耿豪、廖國宏
- 原告黃康惠美
- 被告晉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慶璟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5號原 告 黃康惠美 訴訟代理人 郭志剛律師 被 告 晉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耿豪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林欣慧律師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慶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慶璟開發 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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