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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5號

原告
黃康惠美
訴訟代理人
郭志剛律師
被告
晉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耿豪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欣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被告
慶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慶璟開發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爰依法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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