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是美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元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將公司地址自臺北市○○街○○○號二樓遷出辦理變更登記,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二、本件上訴利益所表彰之經濟利益係使用上揭地址作為公司登記地址,無從計價,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