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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鄭佾瑩徐淑芬劉庭維

  • 原告
    謝依萍
  • 被告
    鼎茂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繼祖游在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86號原   告 謝依萍 顏宏麟 利信宏 吳富春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   告 鼎茂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繼祖 被   告 游在安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顏 寧律師 房佑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原告顏宏麟負擔百分之六,原告利信宏負擔百分之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顏宏麟負擔百分之二,原告利信宏負擔百分之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 號判例、106 年度台抗字第12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判決之表示與法院本來意思顯然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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