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鄭佾瑩、徐淑芬、劉庭維
- 原告謝依萍
- 被告鼎茂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繼祖、游在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86號原 告 謝依萍 顏宏麟 利信宏 吳富春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 告 鼎茂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繼祖 被 告 游在安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顏 寧律師 房佑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原告顏宏麟負擔百分之六,原告利信宏負擔百分之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顏宏麟負擔百分之二,原告利信宏負擔百分之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 號判例、106 年度台抗字第12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判決之表示與法院本來意思顯然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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