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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86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鄭佾瑩徐淑芬劉庭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86號

原告
謝依萍
原告
顏宏麟
原告
利信宏
原告
吳富春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立心律師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郭桓甫律師
被告
鼎茂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高繼祖
被告
游在安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顏 寧律師

      房佑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原告顏宏麟負擔百分之六,原告利信宏負擔百分之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顏宏麟負擔百分之二,原告利信宏負擔百分之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 號判例、106 年度台抗字第12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判決之表示與法院本來意思顯然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劉庭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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