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4號
- 原告
- 元大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訴訟代理人
- 柯仲宜
- 訴訟代理人
- 許信儀
- 被告
-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周煥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