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4號原 告 元大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訴訟代理人 許信儀 被 告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周煥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