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6號
- 原告
- 徐瑋琪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昱廷、許維城、力宇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邱明煌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變更並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變更並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2,4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7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未繳費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