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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林禎瑩

  • 當事人
    徐瑋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6號原   告 徐瑋琪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昱廷、許維城、力宇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邱明煌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變更並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變更並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2,4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7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未繳費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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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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