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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0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6號

原告
徐瑋琪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律師(106年10月12日解除委任)
被告
林昱廷
訴訟代理人
郭恒志
訴訟代理人
何燈旗律師
被告
許維城
被告
追加 被告 力宇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軍暐

追加 被告 邱明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0月24日下午17時,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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