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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09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潘臣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菀榆
被告
釜鈺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鎧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18日由上訴人收受,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09號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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