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63號
- 原告
- 恩展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笙貴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律師
- 被告
- 高松國即勝源水管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63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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