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63號原 告 恩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笙貴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高松國即勝源水管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