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63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恩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笙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松國即勝源水管工程行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86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