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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6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63號

上訴人
原告
恩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笙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松國即勝源水管工程行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86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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