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71號上 訴 人 天香回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敏 上 訴 人 林振龍 楊玉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泉鴻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386,130元、1,250,000元、300,000元,因上訴聲明可分,上訴人應 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計算 ,上訴人天香回味有限公司應繳納22,141元;上訴人楊玉敏應繳納20,062元;上訴人林振龍應繳納4,800元,上訴人等均未繳納 ,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