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4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961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告
可莉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吳佳穎
被告
吳水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之授信約定書第29條、保證書第8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皆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可莉有限公司(下稱可莉公司)分別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103年8月11日,邀同被告吳佳穎、吳水祈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約定就被告可莉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為限額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暨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可莉公司簽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2紙,向原告借款共計900萬元,借款期間分別自102年5月27日起至107年5月27日、105年2月19日起至110年2月19日止,利息約定自借款日起,照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1%機動計息按月計付,被告如遲延清償借款本金或繳付利息時,除本金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給付延遲利息外,本金應自到期日起及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遲延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可莉公司於105年11月19日起即未清償債務,迄今共積欠本金489萬99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吳佳穎、吳水祈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與被告可莉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89萬99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1份、授信約定書6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2份、目前牌告利率查詢1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1份、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3份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經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新臺幣)  │  (民國)    │      │                │
├──┼──────┼──────┼───────┼───┼────────┤
│ 1  │100萬元     │29萬9997元  │105年11月28日 │3.67% │自105年12月28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      │期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按左列利率10% │
│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
│    │            │            │              │      │個月者,超過部分│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      │算。            │
├──┼──────┼──────┼───────┼───┼────────┤
│ 2  │160萬元     │135萬9997元 │105年11月20日 │3.67% │自105年12月20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      │期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按左列利率10% │
│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
│    │            │            │              │      │個月者,超過部分│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      │算。            │
├──┼──────┼──────┼───────┼───┼────────┤
│ 3  │400萬元     │119萬9997元 │105年11月28日 │3.67% │自105年12月28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      │期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按左列利率10% │
│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
│    │            │            │              │      │個月者,超過部分│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      │算。            │
├──┼──────┼──────┼───────┼───┼────────┤
│ 4  │240萬元     │204萬元     │105年11月20日 │3.67% │自105年12月20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      │期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按左列利率10% │
│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
│    │            │            │              │      │個月者,超過部分│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      │算。            │
├──┼──────┼──────┼───────┴───┴────────┤
│合計│900萬元     │489萬9991元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