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73號
- 原告
- 章島星
- 訴訟代理人
- 陳殷朔律師
- 被告
- 新長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可佐,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綜觀原告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