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76號
- 原告
- 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承國
- 訴訟代理人
- 曾淑英律師
- 被告
- 立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簡銘志
- 被告
- 人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14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7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14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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