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87號上 訴 人 御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逢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3,0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