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06號
- 原告
- 雙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美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錦松、李向鈞、李孟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6 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李錦松、李向鈞、李孟宸應分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20萬元、320 萬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