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68號
- 原告
- 林國泰
- 被告
- 全球伯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健麒(原名林琮順)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柒仟貳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