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怡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運隆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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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羅湘芸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18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9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