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姜悌文、林幸怡、李子寧
- 法定代理人羅湘芸
- 原告蔡怡芳
- 被告羅運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怡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羅運隆 巨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湘芸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18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9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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