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87號原 告 良宸工程行即潘陸元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富凱律師 陳祈嘉律師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林鴻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18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