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87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匡偉唐于智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87號

原告
良宸工程行即潘陸元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謝富凱律師
複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被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林鴻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18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