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87號
- 原告
- 良宸工程行即潘陸元
- 訴訟代理人
- 杜冠民律師(法扶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富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祈嘉律師
- 被告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輝
- 訴訟代理人
- 童威齊
林鴻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18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87號
林鴻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18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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